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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敲响第一槌!

2019年3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富可公司)与被上诉人法国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VALEO SYSTEMES D’ESSUYAGE,简称法国瓦莱奥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次庭审由最高院的五位法官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罗东川担任审判长朱理、任晓兰、王闯、徐卓斌担任审判员,敲响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槌”。


经审理,合议庭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的上诉请求。


庭审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

原审被告:陈少强


案情简介


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以下简称瓦莱奥公司)系第ZL200610160549.2号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瓦莱奥公司于2016年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陈少强制造、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暂计600万元。


后瓦莱奥公司申请法院做出部分判决,认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构成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此外,瓦莱奥公司还提出了临时行为保全(又称临时禁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部分判决,认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亦因此未对临时禁令申请作出处理。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上述部分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改判驳回瓦莱奥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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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

一、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859号一审判决

2.改判驳回瓦莱奥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1.被诉侵权专利是否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 

2.被诉侵权专利“锁定”一词如何理解?

3.被诉侵权专利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


三、双方观点


上诉人认为:

第一,涉案专利保护的主体对象是连接器,但涉案专利对连接器本身的结构没有做任何的改进,全部是使用外部的环境对连接器进行限定,包括连接器用于保证刮水器和部件之间的连接与铰接,特别是必须使用于相适配的刮水器臂这一使用环境。被诉人的刮水器臂与部件之间并没有直接接触,没有铰接关系。


第二,我国目前没有刮水器臂宽度的强制性标准,市场上也没有刮水器臂宽度的统一标准,众多生产企业受限于加工精度的问题,刮水器臂的宽度误差较大,并且在实际中经常出现不同厂家的刮水器臂和连接器换用的情形,进一步加剧了连接器与刮水器臂不相适用的问题。


第三,只要控制度的问题,就能确保刮水器臂与连接器相适用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同时,三种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弹性元件均只能把连接器定位在刮水器臂的前端部中的嵌入位置,并不能“锁定”。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理解存在有误,脱离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相同。

 

专家辅助人:由被上诉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田伟超),有12年的雨刮产品设计开发经历,庭审中着重介绍了雨刮安全性问题。田伟超表示雨刮产品的制作有国家标准,国标主要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合格的雨刷可以在特殊天气状况下保证驾驶员视野,而对应的雨刷刮片、连接器,要求不能漏刮、不稳固,抖动、产生噪音等;刮水器能有效连接、稳固有效的刮刷规定区域。

合议庭评议意见:


1.瓦莱奥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权利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应当根据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组成来判断是否侵权,而不是产品对比。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意味着落入保护范围。对三个技术特征有以下意见,并未直接接触,标准、非标准皆可使用;说明书、附图可以解释,文字记载并未记录需要直接接触,刮水器臂连接与铰接,并未说明需要宽度标准,宽度无关紧要。

 

2.涉案“锁定”一词,权利要求解释结合本领域一般解释,不能脱离说明书语境。在语境下起到限定作用即可,并非完全锁定;安全卡口起到的作用在于防止变形、锁定,非法律规定的功能性特征,在技术特征范围内可以认定侵权。

 

3.安全卡口起到的作用在于防止变形、锁定,非法律规定的功能性特征,对原审法院“用于防止锁定元件的弹性变形,并锁定连接器”的特征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做出纠正。此外,对部分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制度做了对比,二种制度有着各自的价值,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尚未生效时,临时禁令可以起到及时强制执行的效果,能够更加充分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但考虑到该案情况,被诉侵权产品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可以对该案实体问题可以做出当庭宣判,已经没有必要作出临时禁令,因此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当庭判决: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结果正确,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方共同承担。本案判决生效后,侵权赔偿部分将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


本案亮点


一、充分彰显了加强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审判体制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世界上首个在最高司法层面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专业审判机构。像本案这样由知识产权法院、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可以直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历史性突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槌的敲响,标志着其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专业、高效、权威的审判,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引领全国法院提高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效率,为国内外权利人提供更为有力的平等保护。


第二,充分体现了提高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率的诉讼制度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成立之初,就要求创新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机制,积极探索对侵权判定问题先行作出部分判决,允许当事人对此单独提出上诉,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本案是一个针对部分判决的上诉案件,可谓此种探索的首个鲜活实例。


第三,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明晰制度界限的重要职能。



本案二审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处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作出后的临时禁令问题。本案判决首次探讨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制度的关系,阐明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尚未发生效力时临时禁令的独特价值,明确了两种制度并存时的适用条件和规则,对创新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等均将产生重要指引意义。


第四、合议庭成员4名拥有法学博士学位,还有1名是理学硕士。









附:扫描下列二维码观看本案庭审视频

 

 

整理自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及最高院网站,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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